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強制險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完成立法,象徵了生命尊嚴的抬頭;
所代表的意義,不僅僅是以後車禍受害者的生命將可以得到基本保障,同時顯現出四項重大意義:
- 人民追求社會正義與公理的夢想慢慢會實現。
- 特權在台灣社會慢慢會消失。
- 財團在立法院的影響慢慢會減少。
- 國家利益及人民權益在立法院慢慢會受到重視。
強制險不是賠給自己的
要瞭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強制險)得先明白一個重要的觀念,強制險是「賠給別人」的,不是賠自己的。
而自己因車禍受傷則可以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申請,又稱為交叉理賠。
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強制險主要保障下列兩種人:
乘客、車外第三人
你的強制險 賠對方(我方乘客+對方駕駛+對方乘客+路人)
對方強制險 賠給你(我方乘客+我方駕駛)
單一事故,駕駛沒有保障
若交通事故跟別的車輛無關(單一事故),如自行撞到電線桿、分隔島等,「駕駛本身」不在強制險的保障範圍。
傷害醫療費用
強制險又分為下列四項:
- 急救費用
- 診療費用
- 接送費用
- 看護費用
一、病房費差額: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車禍和解書是否記載強制險
假設和解金額為 10萬元,可能有下列四種寫法
(1)甲方賠償乙方 10萬元
並沒有明確將強制險「是否包含」寫入,在實務上認定「沒寫就是含」,所以不要以為沒
寫就等於不含喔!
(2)甲方賠償乙方 10萬元(不含強制險)
明確將強制險給排除,可以讓乙方自行申請(甲方賠償 10萬後,乙方仍可以向強制險申請)。
(3)甲方賠償乙方 10萬元(含強制險)
意思是賠償金額已包含強制險(10萬和解,強制險賠 6萬,所以甲方最終賠給乙方的是 4萬),乙方日後將無法再對強制險申請,是不利的寫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4)甲方賠償乙方 10萬元(含和解前強制險,和解後乙方得向甲方保險公司自行申請強制險)
此較為少見,和解前乙方已申請部份強制險(包含在內),因此特別約定和解後得申請強制險其餘部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