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障範圍?

為什麼我汽車、機車要再多保第三人責任險?

我不是明明就有保強制險了嗎?這樣子發生事故不是就會理賠了嗎?幹麼還要再額外多保一個險種呢?

第三人責任險是彌補強制險的不足或是強制險未納入的內容。

同樣也是「賠給別人」,不是賠給自己。

若跟別人發生車禍造成嚴重傷亡時,比如說造成對方身故或殘廢,最後達成和解的理賠金額很有可能遠超過兩百萬。

這時候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體傷或死亡的額度就可以補上這個額度差距理賠給對方。

另外,第三人責任險通常也包含理賠財務損失的額度(簡稱財損),如果發生事故造成對方車子或是其他財物損失,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也會下來幫忙賠償這部分。


Q:「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A:

  • 傷害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對於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份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如急救或護送費用、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喪葬費用、精神慰撫金及其他體傷賠償。
  • 財損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機)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含括運費、修復費用、補償費用及其他財損賠償。

Q:乘坐被保險汽車的乘客,是不是屬於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障的對象?

A:第三人責任險中的「第三人」指的是非乘坐被保險汽車,與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的其他人。所以乘客不是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障賠償的對象。

最重要的第三人責任保險部分,都不大強調。原因是為什麼?

這跟我們人身保險是一樣的,就是第三人責任保險保費很低,相對的佣金也很低,這是完全扭曲保險精神的一種奇怪現象。

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用最白話的說法:就是駕駛朋友在開車的時候如果有過失責任,不小心把受害者撞成「死亡、殘廢或是醫療」…… 等狀況時,且責任在於這個駕駛本身的話,保險公司就會協助加害人(駕駛人),賠償給受害人金錢上的補償。

 

為什麼會說這個險種是車險裡面最重要的,卻最被忽略的一塊?

因為我們開車撞到的行人、機車駕駛 … 等等,大部分都是「肉包鐵」,一旦被汽車撞到的時候,撞擊力是非常的大。

重則死亡、殘廢,輕則可能也需要一些必要的醫療,或是短暫的時間不能上班等等。

那麼這個時候我們的第三人責任險如果額度買得不夠高,就沒有辦法合理的賠給對方,到時可能就要自掏腰包了。

 

一般人認為有了強制險就可以了,其實強制險它的額度是賠給對方一個人死亡、殘廢最高 200 萬元再加 20 萬的的醫療費用。

按照現今的社會氛圍來看,如果一個人真的不小心被撞成身故或殘廢,200 萬是絕對不夠賠的。

自從強制險實施之後,受害者對這個求償的金額,也逐年的水漲船高。

 

換一個角度來看:如果今天是我們被別人撞成殘廢或身故,你覺得 200 萬夠嗎?

相同的道理,如果今天受害者是被我們撞到,對方的家人會只認為 200 萬元的強制險理賠就夠了嗎?

所以第三人責任險就是補強制險不足的部分。

 

大家認為第三人責任險,如果買到一個人 1000 萬的保障,保費會不會很貴?

其實大概只要 2000 多元就可以了。2000 多元的保費捨不得,卻寧願花 2~10 萬元的費用去買車體保險?

就算今天車子被偷了或是被撞壞了,以一輛國民車來看的話,大概損失 100 萬。

痛個三、五年就過去了。可是今天如果把一個人撞成殘廢或身故,那可能會是一輩子的痛。